委托人与房产中介公司
就某房屋购买事项达成中介协议,
但公司收取中介费后
迟迟未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
于是买方向房屋所在地法院,
即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退还中介费。
该案件纠纷能否由平桂区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何某某为购买贺州市平桂区某小区二手房,与贺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该经纪公司负责就某房屋促成何某某与业主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2月,何某某应经纪公司要求,向其支付中介费4万元,经纪公司开具相应收据。
但时至2025年6月,经纪公司仍未促成合同签订,也未退还中介费,何某某遂向平桂区法院申请立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平桂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平桂区法院管辖,对该案件不予受理。
第一,本案属于中介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由平桂区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何某某与经纪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经纪公司负责促成何某某与他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实质是由经纪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以及媒介服务、何某某支付相应酬劳,其合同性质属于中介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且该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上述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范围,不能因案涉房屋位于平桂区,就确定由平桂区法院管辖。
第二,被告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平桂区内,本案不属于平桂区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公司位于贺州市八步区,不能依据被告住所地确认由平桂区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而需结合合同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为中介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为何某某支付中介费,经纪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在何某某已经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经纪公司应当履行其中介义务,故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当认定为履行义务一方,即经纪公司所在地,但经纪公司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故而平桂区法院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
最终平桂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购买房屋是个人、家庭生活中极为重要的大额支出事项,很多人为保证顺利买到心仪房屋、避免购房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都会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办理寻找房源、合同签订、房屋查档等业务流程。但能否购买到房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房产中介公司不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又不愿意退还中介费,导致委托人不得不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又因合同未约定管辖、委托人对合同性质认识不清等问题,导致委托人错误选择管辖法院,影响了自身权益的及时维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购房事宜时,务必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管辖条款,避免因双方权利义务不明而产生纠纷,以及因不能确定管辖法院而导致诉讼立案困难,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源: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