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人们饲养宠物的热情日趋高涨,而由其所牵涉出的各类诉讼纠纷也随之层出,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起边牧伤人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正处孕期的张女士下楼去取快递,而当其进入门栋时,刘女士饲养的边境牧羊犬(该犬身长约60厘米且未系绳索)两次从后方扑到她的背上,每次时间持续约几秒钟,后该犬即被刘女士抱走。
张女士自感身体不适遂前往西安某医院急诊科检查治疗,门诊诊断结果显示其身体确受损伤并建议休息七日、不适随诊。张女士认为刘女士应对此次事件负责,所以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无奈其将刘女士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西安雁塔法院吕睿涵法官经审理认为,结合被告刘女士饲养的边境牧羊犬在未栓绳索的情况下突然扑向原告张女士的监控视频及急诊检查申请单、门诊诊断证明书、考勤记录等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因被告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受到惊吓进而造成身体受损的事实发生,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综合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刘女士虽然辩称,事发时她的狗只是扑了原告张女士一下,并没有直接造成原告受伤的结果。但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即只要被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成立,涉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便应该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美好的生活环境,靠的是大家携手共建,离不开每一个人的文明自觉,大家在饲养动物的同时务必用实际行动践行文明养宠理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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